作為律師,要見當事人需要提供壹定的身份證件,見面時間有嚴格限制。
1,辯護律師應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看守所應及時安排會見。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預審部門應當設立律師接待室。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48小時內發出《關於安排律師會見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通知》,由律師接待室盡快通知律師並安排律師會見。
2.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除向看守所提供“三證”外,還應當出示檢察機關提供的起訴意見書復印件。
3.在審判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被告。律師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證”外,還必須出示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