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是刑事訴訟法中的壹種刑罰執行程序,通常針對正在服刑的罪犯。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的,壹般不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但此時可以申請取保候審。1.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取保候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人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不應逮捕;4、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拘留,經過訊問和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的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式,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6.持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7、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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