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法定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
行政拘留是壹種重要而常見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因此,法律對其設立、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壹般在10天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天;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定義,公安機關辦案時,公民有協助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九條,為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經出示有關資料,可以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當場進行詢問和身體檢查;經過詢問和體檢。公民必須配合警察進行身體檢查,這是他們的職責。同時,如果警方確認當事人涉嫌犯罪,可以帶回調查。此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也限制了公民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