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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會被質疑幾次?

沒有規定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律師作為辯護人,才能在判決生效前會見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不能會見、交流。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需要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提供應對策略。

根據公安部預審工作規則,預審工作的範圍是從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開始,經過審理,收集證據,直至預審完畢或者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在工作實踐中,公安機關通常將事實清楚的刑事案件提審2至4次,情況較為復雜的案件有所增加。但是,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因此,雖然對提審次數沒有限制,但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後必須進行訊問的時間有明確規定。

:刑事拘留訊問多長時間?

刑事立案後的羈押時間壹般在十天左右;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八天或十壹天左右;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報請審批後羈押時間可在37天左右。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八條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應當根據釋放通知書向被拘留人出具釋放證明,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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