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罪犯近親屬給予或者送交罪犯的生活用品、學習書刊,看守所應當詳細登記,經檢查驗收後,辦理手續後移交給罪犯;現金由看守所保管,犯人有正當目的時可以支付;不準帶入的物品,應當當場或者登記後歸還。
第三十八條看守所對罪犯收發的信件,沒有委托辦案機關查驗的,應當移交辦案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