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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間取保候審的可能性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最有可能在刑事拘留階段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為被逮捕前3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長至30日;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這樣,公安刑事拘留最長期限可達37天,律師申請取保候審主要集中在37天,所以這37天也被稱為“黃金37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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