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會見嫌疑人,了解案情,梳理案件信息和規律,讓嫌疑人對案件本身有壹個清晰的認識。(2)會見中,指導犯罪嫌疑人如何與辦案單位相處,特別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被偵查單位引誘、詐騙甚至刑訊逼供。(3)告知其在會議過程中的權利,如查閱筆錄的權利、要求補充、更改筆錄的權利、拒絕簽字的權利等。部分犯罪嫌疑人有聘請翻譯的權利,有申訴和控告的權利,有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的權利,有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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