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偽造、制造、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偽造、變造的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擅自偽造、制造、出售前款規定以外的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為了加大打擊力度,為了加強對國家稅收征管秩序的保護,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家稅收流失,公安局對非法買賣假發票的處罰上升到了刑事層面,公安機關可以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