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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在哪裏?

刑事拘留壹般關押在當地看守所。刑事拘留又稱預拘留,是公安機關在法定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將其置於看守所監管的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期間,除委托律師外,任何人不得探視,但可以送生活用品和生活費用。家屬只能在案件判決生效後才能探視。

從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收押開始,有三個階段,即立案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庭審階段。在這三個階段,親屬不能探視嫌疑人,在案件判決生效之前不能探視。既然是偵查階段,可以委托律師。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這也是刑訴法修改後,律師提前介入案件的時間,對犯罪嫌疑人有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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