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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的詳細過程

法律主觀性:

刑事審判的基本流程如下:1,庭前準備。2.宣布審判。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並詢問是否申請回避。3.法庭調查。4.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辯,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辯論。5.被告的最後陳述。6、審查和量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 *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場,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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