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庭審判的所有活動,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由審判長審閱,並由審判長、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記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當事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壹條法庭審判的壹切活動,應當由書記員書寫,經審判長審閱,由審判長、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記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當事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上一篇:刑事案件不請律師行嗎下一篇:雲南省臨滄市淩雲律師事務所口了碑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