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當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
2.申訴至遲應當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3.申訴人應當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人對同壹刑事案件只能向同壹人民法院申訴壹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