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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73條解釋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訴法的司法解釋將刑訴法的每壹條法律規定用較易理解的方式解讀出來,能夠便於大家更好的了解刑訴法的內容。而第139條主要是關於在法院提起公訴方面的有關內容。那麽,刑訴法司法解釋139條內容是什麽?小編將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壹、刑訴法第173條內容是什麽

第壹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以上,就是關於刑訴法第173條內容是什麽的全部解答。在此小編也要提醒大家,了解刑訴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有利於在生活中遇到相關問題時能夠更好的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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