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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92條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他人將要實施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立即告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為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他人將要實施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記錄,立即告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為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78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78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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