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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1.本案中,嫌疑人涉嫌搶劫罪。李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李被決定刑事拘留後,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3.公安機關得知李不滿18周歲(不滿16周歲)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詢問或者訊問時到場。

第四,李被刑事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訊問。李應當在三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在本案中,請求逮捕李的時間已經過期。

5.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5月10)提出批準申請,並於5月20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顯然是不適當的。)決定是否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李,不應當繼續羈押李。

6.本案中,辦案人劉是被害人的近親屬,應當回避。

7.本案被告人李系未成年人,依法不應公開審理。對於未成年被告人,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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