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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法院應該接受人民的自首,而不是只告訴人民派人去公安局;接受交付後,崔應移交公安局;公安局認為應當拘留的,經批準後采取拘留措施。同時,如果認為崔符合法律規定,確實需要逮捕的,可以報請檢察院批準。情況緊急的,可以先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再辦理拘留手續;公安機關申請批準不按時批準的,不服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復議,但在收到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決定後,必須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最長羈押期限只適用於在逃人員犯罪、數罪並罰、團夥犯罪,崔不在其中;同時,檢察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即五月二十三日以前,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法院無權直接決定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法警無權執行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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