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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刑事訴訟中起訴

刑事訴訟的起訴程序如下:

1.立案:偵查機關介入涉嫌犯罪案件,經初步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應當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從而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2.偵查:偵查機關立案後開始偵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可以聘請律師;

3.審查起訴: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4.審判階段:法院收到檢察院移送的案件並進行審查後,壹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判決;判決宣告後,被告人、檢察院不上訴、不抗訴的,判決生效,10日後交付執行;被告人不服判決的,可以在10日內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第二審法院收到上訴或者抗訴後,可以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

5.執行: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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