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案件中不能提出再審申請的案件有:
1.人民法院按照監督、公示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並裁定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
二、負責申請再審的機構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三。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如下:
1.再審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2、原審、二審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進行,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或者抗訴;
2、原來是二審,或者提審,按照二審程序進行,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