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庭上對被告人及從犯的供述進行質證;
2.法庭上對證人證詞的交叉質證;
3.對受害者證詞的交叉質證;
4.對鑒定結論的質證;
5.對檢查記錄進行交叉質證;
6.對音頻、視頻等影視資料進行質證;
7.物證、書證、質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應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