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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立案的理由和依據

法律主觀性: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立案的依據是有明確的違法嫌疑;有明確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的法律規定);它屬於這個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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