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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二審書面審判庭應不應該爭取律師意見?

書面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刑事案件時,只審理當事人的上訴狀和其他書面材料,不需要訴訟參與人到庭,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可以書面審理的上訴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的案件。

對於刑事案件,二審可以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但以下兩類案件必須開庭審理:1。經標記和調查後事實不清的申訴案件;2.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在民事訴訟中,不開庭審理也叫開庭審理,是指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認為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在詢問當事人後,可以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中,不適用書面審理。

庭審裁判與書面審理的區別:庭審裁判是在詢問當事人、調查證據後,不開庭作出的判決。

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書面聽證聽取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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