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或者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憑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虛開發票的社會案例;
2008年6月11日,有人舉報6人成立7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453份,票面總值22.3億元,非法抵扣稅款3.24億元,涉及開票企業400余家。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辦理了公安部督辦的“8 11”系列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本案6名被告人全部被定罪。
2018年8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在北京召開會議,* * *聯合部署開展為期兩年的打擊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專項行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