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服刑人員)本人提出會見要求——管教民警對其在獄中表現及穩定性進行評估——報看守所辦公室審批——看守所按地址發出會見通知——家屬持通知在指定日期前往會見。
刑事拘留、逮捕期間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在起訴和審判後,被告不能與外界聯系,包括通信、電話和面談(不包括律師)。即使法院判決後,家屬也不能馬上見面。上訴期必須在判決生效之前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