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根據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並制作調查報告。作出調查報告的,在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結合案件綜合考慮,將調查報告和案卷材料壹並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三百二十三條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犯* *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學校、單位、居住地或者辦案單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記錄相關情況。在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法定代理人或者在場的其他人員在訊問中提出偵查人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