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者的權利
(1)被委托為辯護人的權利。
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的權利和會見、交流的權利。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受委托的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壹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