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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強的細節。

判決書顯示,2007年5月至2009年9月,楊強利用職務之便,指使李國恩、允許鄭剛、林躍進、李在茅崗所轄區域內開設賭場,並通過李國恩、收取賭場“保護費”,充當賭場的“保護傘”。楊強收受現金1182500元,李國恩收受現金187000元,鄭光收受現金97500元。

楊強已經涉足40家賭場,其運營需要楊強的批準。所以這些賭場每天要交500元到1500元不等的保護費。1993以來,以李振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橫行霸道,制造事端,開設賭博電玩,放高利貸,綁架勒索錢財,獵取大量不義之財。

楊強明知李振綱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收受李振綱賄賂,包庇縱容以李振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茂名幫的“老大”李振綱在本案中作證稱,2008年春節前,楊強到廣州出差,當時被告知急需用錢。他給了20萬在廣州天河體育中心南海漁村吃飯。“壹把手”、“二把手”楊強、陳奕夫、鄭光夥同其他幹警,在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偵辦案件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案件當事人或其家屬賄賂,為其謀取利益。其中,楊強收受現金50萬元,陳奕夫收受現金4.5萬元,鄭光收受現金2萬元。

2009年3月,楊強、陳奕夫利用職務之便,在茂港公安分局經偵大隊辦理鐘某、羅某、等3人電話詐騙案時,分別收受賄賂3萬元、654.38+0.3萬元。2010 10 13,楊強被茂名市公安局拘留。經查,楊強家庭財產* * *為人民幣1889萬元,港幣82萬元,美元6300元。其中能夠認定財產來源的* * *為人民幣10025000元、美元6300元。

也就是說,楊強* * *的886.6萬元人民幣和82萬港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極其巨大,我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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