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敗訴時,除非有新的證據證明,否則二審壹般很難勝訴。法院審理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以,壹個案件的輸贏,關鍵在於雙方的證據能否證明事實和主張。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法院會支付訴訟費,判決自己勝訴,對方敗訴。所以二審法院也差不多,沒什麽新意,壹審判決正確,基本沒有勝訴的可能。只要二審過程中有新的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我們就有把握勝訴。然後壹審法院確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二審要審查原審的案卷。如果沒有發現證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壹般會維持原判,否則會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經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