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各自管轄範圍,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自訴等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已經發生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並實際占有遺失物,是發現和占有的結合。拾得遺失物是事實行為,拾得人是否有行為能力無關緊要。如果撿到錢的人拒絕歸還,就涉嫌侵占罪,然後可以立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壹)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 由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和其他重大犯罪。 (二)自訴案件,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證據證明被害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監獄犯罪的刑事案件;(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其他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