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是指與有配偶的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仍然存在,也就是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夫妻關系因夫妻壹方死亡而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者。
不正當這只能屬於道德範疇。兩個人在生孩子前後並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如果只是婚外情,那就是合法結婚後的事實婚姻。不完全由有無私生子決定,屬於有重大過錯的壹方。
擴展數據:
重婚罪案件
2013年5月,38歲的未婚福建男子聽從朋友的建議,經境外婚介機構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小16歲的陳的雪羊毛,前後花了4萬元左右。陳某把這個女人帶回福建建甌,領了結婚證。
2013 165438+10月,陳學榮經陳某同意,以家人生病想回家為由,返回越南。但在她返回越南後,她拒絕返回陳某,理由是她的婆婆對她不好。無奈的陳某只能通過電話和微信和她聊天。
2014年初,通過微信看到壹張陳的火絨草照片,上面出現了地名“遂昌”。心存疑慮的陳某打電話給他的妻子,從她那裏得知她確實在遂昌。
陳某立即驅車前往浙江麗水市遂昌縣,3月找到陳雪蓉,得知她在遂昌張曼2013 11領了結婚證,並已懷孕。
於是,既有錢又有人的陳某報了警。陳學榮歸案後,對其重婚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陳學榮在國內有配偶,未辦理離婚手續,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陳學榮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