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判決後,被告被判重刑。被告覺得不能接受判決,打算上訴。訴訟前請了律師。現在案件判決,重新上訴,重要的是律師費委托壹次,再審還是要再委托壹次。妳可以選擇換壹個新律師,但通常不是因為律師的專業素質和不熟悉的業務。不建議更換律師,因為原案律師熟悉案情,充分了解爭議焦點,有利於二審把握案件走向,也有利於針對壹審案件焦點進行質證和舉證。如果原律師業務素質不高,或者要面對的對手比較強,可以再次委托,即邀請兩名律師共同辯護。如果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判決後覺得要上訴,可以直接委托原律師上訴,不需要再請新的律師。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二條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根據對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原審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並通知第壹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