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簽訂意向監護協議;
3.雙方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4.被監護人喪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後,協議生效;
5.監護人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隨著中國逐步步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日益呈現在人們面前。如何保證老年人享受更有尊嚴、更有節制的晚年,也成為壹個重要命題。在這種背景下,成都市公證處的公證員積極認為,通過意向監護公證,固定老年人的個人意願,確定其信任的人作為其監護人,將更好地保護老年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民法通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監護人。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從整體上看,故意監護的條款與其他監護的條款完全相反。這是被監護人自己選擇的,但前提是必須認真征得對方的同意,這壹權利才能合法實施。所以處理的時候壹定要協商。監護人壹旦同意,就必須履行自己的責任,保護他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