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雙方能就離婚及其他相關事宜達成共識,可以訂立離婚協議,申請離婚登記。過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就可以領離婚證了;
2.雙方不能就離婚等相關事宜達成壹致意見的,壹方提出離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由人民法院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