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十條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是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與司法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與司法活動。
第十八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產生的交通、夥食等費用,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補貼。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變相扣減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參照當地上壹年度職工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照實際工作天數給予補貼。
擴展數據:
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四條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23周歲;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壹般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
第五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執業律師和其他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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