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飛,33歲,米脂縣人,2006年被榆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013年被榆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2015+17年刑滿釋放。2016 12 21因涉嫌詐騙被玉林市公安局玉衡分局刑事拘留。
2015,12左右,常飛謊稱自己是榆林市城建局副局長常子豪,騙取被害人張某人民幣10,000元。
2065438+2006年3月前後,常飛謊稱自己是榆林市城建局副局長常子豪,以承攬工程為名騙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幣5萬元,後返還人民幣654.38+0萬元。
2016年3月,常飛謊稱自己是榆林市城建局副局長常子豪,騙取被害人鄭某三星W2016手機壹部(評估價值14800元)及現金1300元。
以上,常飛三次詐騙,* * *詐騙人民幣66100元。
常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常飛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為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常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