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報,舉報,控告。刑事案件發生後,有人報案、舉報、控告,公安機關有立案來源;
2.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被害人和律師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初查,以決定是否立案;
3、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初查後,公安機關正式將案件確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查;
4.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提出起訴意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5、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將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審判階段。法院對檢察機關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決定開庭審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和執行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經立案而撤銷的;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足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其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第十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