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壹: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對女職工特殊保護的前提下,如果職工的崗位不允許其隨意停工,用人單位完全可以拒絕其請假要求。如果他堅持請假或者擅自缺勤,壹旦遇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用人單位仍然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建議二:根據我們律師多年的人力資源法律實務經驗,如果女員工懷孕7個月以上,確實無法繼續工作,需要流產休息,用人單位也可以基於對員工的人文關懷,要求她提供醫院證明的證明。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按照單位執行的疾病待遇規定辦理,只發病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