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民法院是壹級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系統的壹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設在地級行政區(含地級市、自治州、地區、盟)和除臺灣省省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直轄市人民法院。
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第二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第二審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其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31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