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是法院判決,然後公安執行追繳。在接受刑事處罰之前或者之後,犯罪分子只要有償還能力,就應當依法返還詐騙被害人的財物。如果沒有還款能力,也應該分期還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