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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局關了24小時算不算拘留

在警察局關了24小時不壹定是拘留,也有可能是傳喚或留置盤問的。

因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行為人,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根據警察法的規定,適用繼續盤問最長可達48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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