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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的委托書有哪些?

法律分析:1。律師接受委托後,與偵查機關取得了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並提出了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詢問案情。

3.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向他們提供法律咨詢。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律師在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並會見犯罪嫌疑人後,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主動申請取保候審。

5.代理控告、檢舉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根據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信息,代為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補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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