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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2020年最新欺詐立案標準:

《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相關規定針對的是非法占有。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涉及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1.個人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在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數額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單位或者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額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支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詐騙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和個人實施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已經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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