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監有時間限制嗎?有時間限制。壹般監獄探訪時間如下:每月壹次或兩次,每次30分鐘。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需經國家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但最長不超過1小時。對被定為壹級或二級、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被評為省級改革積極分子的,會議時間延長至壹小時。《監獄法》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通信應當由監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第四十八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相關知識實踐中,罪犯親屬可持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與服刑人員關系證明,在規定的面談日期攜帶身份證到監獄。在押罪犯家屬可以探視,但有壹些註意事項:(1)看守所在押人員的衣服原則上由看守所統壹發放。親屬也可以送壹些衣服進來,但經過嚴格檢查,如果檢查不違反法律,可以直接送到在押人員手中。(2)看守所可以購買需要的生活用品,親屬可以直接寄錢,在押人員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生活用品更加方便。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後,作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親友,在法院判決生效前無權會見,只有律師才能在判決生效前會見。如果妳還不了解探監,可以隨時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