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悔罪的壹種形式,認罪態度具有以下特征:
1,從主體來看,行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不包括犯罪分子。罪犯對待服刑的態度是執行制度中緩刑和減刑應當考慮的因素;
2.主觀上,行為人出於真誠悔罪,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不是被動坦白;
3.從客觀上看,行為人在知道自己的犯罪行為時表現出的各種悔罪形式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積極返還贓物、賠償損失;
4.從結構上來說,包括認罪和悔罪兩部分。“認罪”是行為人對自己所犯錯誤的承認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悔改”表現的是行為人的悔改和行為反應,兩者是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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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強調證據、調查研究,沒有
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在沒有被告人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有罪並判刑。
如果供述和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