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申請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申請報告,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管理等內容。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註明產權;捐贈學校財產必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符合辦學條件、符合設立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提交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
擴展數據:
教育培訓機構資質相關要求的規定:
1.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2.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3、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嶽陽縣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