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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法律主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特征: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征:(1)從處罰主體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采取“單壹制”處罰制度,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由公安機關集中行使。(2)從處罰程序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采用行政處理程序。(3)從制裁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級制裁。治安管理處罰作為壹種較重的行政處罰,在我國與刑罰密切相關。在我國的法律制裁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級制裁。(4)從強制處罰來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對警察來說是強制性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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