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局或者派出所拘捕某人,被拘捕的人可以馬上要求請律師,但不能要求律師陪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公安局或或者派出所拘捕某人,就是對某人采取強制措施,被拘捕的人有權要求委托律師辯護。但是《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律師可以陪同,所以被拘捕的人不能要求律師陪同。
2、被拘捕的人不可以保持沈默,我國沒有沈默權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被公安局、派出所拘捕的人屬於犯罪嫌疑人,根據法律規定,被拘捕的人對公安人員,即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而不能保持沈默。只有對與案件無關的問題,被拘捕的人才有權保持沈默,拒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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