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 7月1通過1997 3月14修訂並從1997年6月1起實施)。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996年3月17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同日公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