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其內容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公安機關未設置看守所需要設置時,應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備案;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未設置看守所需要設置時,應報各部(局)公安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