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債券和中期票據的發行需要聘請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公司。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充分盡職的基礎上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至少應包括對發行人、發行程序、發行文件的合法性、重大法律問題和潛在法律風險的意見。"
發行中期票據的企業應首先在銀行間交易商協會註冊。
企業通過主承銷商將註冊文件送達交易商協會註冊委員會辦公室。登記文件包括:(|)臨時票據登記報告(附章程規定的主管機關的決議);(二)主承銷商的推薦函和相關中介機構的承諾函;(三)企業發行中期票據時應披露的文件;(四)證明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