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應當憑派出機關持有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證明;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證明犯罪嫌疑人正在被追捕、暫予監外執行的文件。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延伸資料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接受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拘留: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監管人;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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